血小板减少患者血小板输注原则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6月04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血小板减少患者血小板输注原则
输注血小板原则上仅应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血小板量或质的异常所导致的严重出血,特别是危机生命的颅内出血。 血小板输注
1) 血小板减少
各种原因引起的血小板重度减少伴严重出血者,尤其是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及其他肿瘤强烈化疗、大剂量放疗及骨髓移植后、急性放射病、有致命出血(如颅内出血)危险的重症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一般而言,当血小板计数低于20*10(9)/L时,可伴有广泛而严重的出血,如咯血、上消化道大出血、颅内出血等。此时,预防及治疗性输注血小板是最有效的止血措施。当血小板功能正常,计数大于20*10(9)/L时,出血一般较轻,通常无需输注血小板,以免反复输注血小板后,产生同种抗血小板抗体,致日后需紧急输血小板时疗效降低,甚至无效。
2) 重症血小板功能缺陷
血小板无力症、巨血小板综合征、血小板性血管性血友病。
3) 血小板减少或严重血小板功能缺陷
如出血时间明显延长并有严重出血,或病人近期需行外科手术、活检;或严重外伤出血不止,或即将分娩等,可考虑血小板输注,可在短时间内提高血小板数并改善止血功能,防止术中、术后及产后等出血的发生。当血小板计数大于20*10(9)/L时,一般不主张预防性血小板输注。但在白血病病人,因其血小板减少伴有功能障碍,可以适当放宽输注血小板的适应症,有助于减少致命性出血的发生。因药物或感染所致急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除非血小板计数降至危险水平或疑有颅内出血,一般无需做预防性血小板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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